东台位于苏中沿海,地处南通、泰州、盐城三市交界处,属于长江三角洲沿江经济开发带。境内一马平川,气候温和湿润。1987年撤县建市,辖23个镇、1个市级经济开发区,市域总面积2345平方公里,海岸线长85公里,沿海滩涂155万亩。全市总人口118万。2002年,全市实现国内生产值120亿元,财政收入6.41亿元,农民人均纯收入4500元,城镇职工人均工资8020元。全市城乡居民储蓄全款余额73亿元。在2002年第二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行帮再度进入百强,居73位,比上年前移8位。东台西汉入志,南唐得名,清乾隆33年正式置县。历史悠久,人文荟萃。在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北宋晏殊、吕夷简、范仲淹三宰相,曾在这里担任过盐官。范仲淹率领民众,修筑了“华夏第一堤”──范公堤。明代哲学家王艮,清代水利学家冯道立、文学家吴嘉纪,近代新闻学戈公振都为东台增光添彩。东台是个传统农业大市。农业基础比较雄厚,先后两度进入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(市)行列,农林牧渔总产值居全国前列。正常年景可产粮食70万吨,棉花2万吨,油料6万吨,出栏生猪及乳猪150万头,山羊200万只,菜兔200万只,家禽7000万只,年产鳗鱼、泥螺、文蛤、竹蛏等海产品逾万吨。全市建有常年蔬菜生产基地12万亩,拥有大棚面积13万亩,年产各种蔬菜瓜果90多万吨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0多个,销售窗口800多个,从事运输人员达5万多人。东台工业已进入工业化水平中期阶段。全市拥有纺织、机械、食品、化工、建材、医药等行业,产品有2000多种。现有各类工业企业9316个,工业定报事业共301家,销售超亿元或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有近20家。全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总额46.5亿元,其中大中型企业16.6亿元,占36%,小型企业29.9亿元,占64%。东台外向型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。1988年被国务院列为沿海对外开放城市,已建成三资企业200多家,出口商品15个大类200多个品种,客商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。双方合作非常融洽,发展环境十分宽松。东台水陆空交通便利。204国道、盐连一级公路贯穿南北,连盐通高速公路纵横全境,高兴东一级公路连接盐宁、京沪两条高速通道,境内公路形成五纵三横的骨架;省属干线航道串场河、泰东河经纬交错。穿越市境的通榆运河拓浚工程、新长(江苏新沂──浙江长兴)铁路东台段已经竣工。东台城市建设初展雄姿。市区面积20平方公里,总人口25万。基础设施逐步配套,拥有日供水能力10万吨的自来水厂一座,投资近2亿元的热电厂已并网发电。市区各类大中型商贸中心和文化娱乐设施齐全。2002年被评为江苏省文明城市,连续8年被评为省级卫生城市。
东台企业债务追讨方略
当前,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,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,资金不能及时回笼,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,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。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,是企业追款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。下面介绍几种追款讨债的方略,以供企业借鉴。
一、选择管辖法院 北京讨账公司 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4条规定: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25条规定: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通常的经济合同,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,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,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。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,甚至有的相隔遥远,就会增加人力、财力、时间上的负担,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,造成官司的被动。为此,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,一是事前防范。在签订合同时,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,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;二是事后补救。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,可签订补充协议,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,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,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。
二、申请财产保全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2条规定: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,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,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。第93条规定: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这就是说,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,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。在当前资金紧张、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,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,拖债、搪债现象相当普遍,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也往往难以执行;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。遇到这些情况,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,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,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,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。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,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,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,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。
三、申请支付令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89条规定: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、有价证券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:(一)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;(二)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。第191条规定: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,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,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,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: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,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;二是没有债据的,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;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、所在地等基本情况,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。
四、申请破产还债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99条规定: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,无力清偿到期债务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。第204条规定: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,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(二)破产企业所欠税款;(三)破产还债,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,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,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。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,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,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,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。为此,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,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,达成和解协议的,经人民法院认可后,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。
五、申请法院执行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6条规定: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,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第221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、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,有权冻结、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。第222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第223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。为了使申请法院执行能及时得到批准和顺利执行,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,搜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、收入、财产的证据,为法院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。
六、办理公证债权文书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8条规定: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。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,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。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,为此,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,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,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、偿还债务时限,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、计息办法等事项。这样,债务偿还期限到后,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,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,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。